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章程公示

2021-08-19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将经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的《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章程》予以公示。

1. 公示时间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8月25日止,共5个工作日。

2. 公示联系部门和受理电话:

人力资源部:电话:88528623、88536208,

地址:温州市水心十七中路69号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住所:温州市水心十七中路69号。

第三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开办资金3644万元,由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出资。

第五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益服务。

第六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开展学科交叉、综合集成、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开展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数字经济、工业设计、环境工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创意设计、信息咨询、检验检测、司法鉴定、人才培训以及创新创业投融资等服务;开展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工业经济研究、产业政策研究、科技项目评价与评估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科级领导干部;

(三)核准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宗旨,维护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院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院党委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院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院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听取院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院党委的监督。

第十八条  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院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是本院党的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院党委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妇委会、共青团支部纳入市科技局系统妇联、团委),各群团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集体议事决策范围:

1. 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改革措施。

3.研究决定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的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以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研究决定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组织科研攻关、企业生产、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决定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开展学科交叉、综合集成、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开展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数字经济、工业设计、环境工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创意设计、信息咨询、检验检测、司法鉴定、人才培训以及创新创业投融资等服务;开展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工业经济研究、产业政策研究、科技项目评价与评估等方面工作。

7.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2.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为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4.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委组织部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力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9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院日常运行和内外协调工作。承担行政、 文秘、信息、宣传、督查、信访、会务、财务、内审、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综 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报告。负责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于部人事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职工的薪酬、绩效和福利管理。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和离退休于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群团、纪检监察和文明创建工作。

(三)科技发展部。负责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研究平台的策划与建设管理。负责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的 策划与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科研档案管理、科研数据统计以及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科技创新绩效考核。负责科研条件建设、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外挂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牌子)。承担公共测试平台、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开展院内外测试服务。负责公共测试平台和专业测试平台对外测试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和统一管理。负责司法鉴定、公共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新材料创新中心。承担材料科学、环境工程和绿色制造等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 技术研究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合作等服务。

(六)智能装备创新中心。承担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和光电技术等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合作等服务。

(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承担数字经济、时尚创意设计等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 研究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合作等服务。

(八)产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和运营,负责开展创新创业投融资和科技招商工作,负责科技体制的改革创新和科技产业的培育发展。承担相关 科技项目第三方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九)科技人才服务中心。承担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继续教育、引进、咨询、交流和服务工作。承担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 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创新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工会召集,超过应到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职工同意方可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及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审议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履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讨论涉及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等方式,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核准并备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0577-88528628(办公室)

0577-88536208(人力资源部)